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
督促違規(guī)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。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,應當主動、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(quán)及其他資產(chǎn)用于賠償中小投資者。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,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,中介機構(gòu)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基金管理人、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(chǎn)損失的,應當依法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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